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南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6
省市地区:江苏,南通市
发文机构: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通医保办发〔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2-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2023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通知》(通人社险〔20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前,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均属本次申报对象,应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 用人单位以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自用人单位申报时,所属的缴费(结算)月份开始启用。

2. 2023年1月起,南通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3. 工资收入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1. 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经办——批量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2. 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五、工作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医疗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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