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淮安)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27
省市地区:江苏,淮安市
发文机构: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淮医保发〔2023〕5号
发文日期:2023-01-27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暂按4494元执行。

三、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

四、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

五、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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