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8-29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闽医保〔2022〕96号
发文日期:2022-08-29
执行日期:2022-09-2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专家门诊与普通门诊诊查费的比价关系,体现名医师的技术劳务价值,在保证普通门诊诊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对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门诊设置  

医院在保证现有每位专家每周普通门诊次数不减少的前提下,每周可安排开展1~2次诊治疑难杂症为主的专家门诊。列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等输出医院的非常驻专家,其提供的专家门诊服务不受普通门诊服务次数的限制。专家门诊区域须与普通门诊分开,设立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每诊室配一名助理协助工作,每半天诊疗的患者数不超过10~15名(一档10名、二档12名、三档15名),每位患者平均诊疗时间不少于15~20分钟。

二、收费管理规范  

(一)专家门诊诊查费分三档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其中,一档: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和专技一级;二档:全国名中医、专技二级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三档:福建省名中医。福建省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详见附件。

(二)具备专家门诊开展条件的公立医院按规定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的普通门诊按规定的普通门诊诊查费收取。对在专家门诊就诊需要依据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进行判定而又无法在本次就诊时段内出具检查或化验报告,同时本次就诊未给出诊断结论的,针对该次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至下次专家门诊由同一专家进行复诊的,不再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

(三)符合专家门诊条件的专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将各类专家变动情况不定期报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并适时将本单位各类专家名单变动情况进行公布。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相关专家情况的摸底工作,按照专家门诊诊查费的项目规范及管理服务要求,落实好专家门诊诊查费收费政策。各医院开展专家门诊服务应按照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通过减少普通门诊服务量等方式变相强制或暗示患者接受服务,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专家门诊诊查费由各公立医院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定价,并保持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同时按价格管理权限向辖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表后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专家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医保〔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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