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OO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保障我省医疗机构收费与结算业务正常开展,经研究,下发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等国家结算编码,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结算编码,现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1。
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除外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2。
三、根据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调整情况,更新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3。
四、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国家结算编码院内系统更新工作。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做好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国家结算编码,坚决杜绝新旧编码切换过程中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附件: 1.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表
2.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除外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表
3.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调整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