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州)

本站发布时间:2007-06-08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扬劳社[2007]86号
发文日期:2007-06-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二、2006年全市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0847元,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按不低于全市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60%(1042元)确定;上限按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规定执行,其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87元。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分别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上述保险待遇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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