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1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各贷款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规范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更好地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印发《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0日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二手房“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在不解除抵押状态下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条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已设立抵押权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抵押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购房职工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原贷款未结清且原贷款银行同意开展“带押过户”;

(三)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除原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四)组合贷款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购房职工申请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除了普通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之外,还需提供:

(一)原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原贷款余额证明;

(三)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函(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五条 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按以下业务流程办理:

(一)售房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通过“带押过户”方式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权的申请;

(二)原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函(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三)买卖双方网签买卖合同;

(四)购房职工向省直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资金监管;

(六)贷款审核审批;

(七)贷款合同签订;

(八)住房“带押过户”同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九)贷款发放;

 (十)原贷款结清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十一)借款人依约还款。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按照受托银行要求进行资金监管;

(二)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专用账户,由受托银行负责清算;

(三)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资金、购房首付款优先用于偿还原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售房人或原贷款借款人自筹资金在办理带押过户前偿还或一并办理资金监管;

(四)原贷款银行收到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资金后,按约定结清原贷款并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五)受托银行在确认原贷款结清后,将剩余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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