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2020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州)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7
省市地区:浙江,温州市
发文机构: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市区2020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不含洞头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32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现将市区(不含洞头区)2020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300%的,按300%(即17880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2019年社保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的,按3322元确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19年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至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的300%(即17880元)之间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确定。

四、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五、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六、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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