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9号),现将温州市2020年职工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60元确定。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60元确定。
上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所有涉及2020年职工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规定以此文件为准。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