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18
省市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文机构: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丽医保发〔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1-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缴费基数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定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6日。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位,低于3957元的按3957元申报,超过22311元的按22311元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人员按省社平的60%标准(3957元)执行。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启用省社平基数上、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基数的,沿用上年度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1.企业单位2023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基础绩效奖金,其余项目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执行。

五、申报途径

1.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zhyb.ybj.zj.gov.cn/#/unitLogin)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登录后选择“更多服务”,在“网上经办”菜单下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下载操作手册。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 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到当地医保大厅办理现场申报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无须申报,按省社平的60%标准(3957元)执行。

3.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取人社养老部门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须申报。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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