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1-10-20
省市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文机构: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0-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的公告

浙江省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于10月正式公布(2021年最低月缴费基数3957元、最高月缴费基数19783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于10月(属期)启用。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1〕50号文件),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须补差2021年1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延缴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休职工)须补差2021年1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和个人缴纳部分。

用人单位在10月27日前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新基数及相关补差金额;11月申报10月各项社会保险费时须按时足额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全省统一在11月(属期)生成1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差金额,定期批量扣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保证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相关问题咨询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相关问题咨询丽水市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12345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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