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现就我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23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基数,根据起薪工资按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封顶保底后确定。
二、基数申报时间与执行时间
基数申报时间: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22日;
社会保险结算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基数调整方式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申报后,自次月起按调整后缴费基数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收(退)2023年1月至申报当月期间基数差额部分。
对于申报工资高于20094元/月或低于4019元/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限20094元/月、下限4019元/月的标准进行保底封顶。
四、办理流程
为方便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提高工作效率,2023年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模式。参保单位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在“缴费基数申报”→“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模块中,进行基数申报。
对于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参保单位,请携带U盘至市政务中心社保窗口(潘集区、凤台县、寿县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政务中心社保窗口)拷贝数据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是每个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各参保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履行义务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到按时申报、如实申报和按程序申报,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各参保单位上报的缴费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签字与公示资料参保单位需长期留存备查。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执行,并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 号)规定,将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列为严重失信企业上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列入“书面稽核名单”的参保单位,在网办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还需按稽核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名单与书面稽核流程另行通知。
(三)寿县、凤台县和潘集区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安排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