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8
省市地区:福建,泉州市
发文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泉人社文〔2023〕203号
发文日期:2023-08-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0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执行、下限按照闽人社文〔2022〕181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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