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11-02
省市地区:福建,漳州市
发文机构: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为继续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上下限基数仍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地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按2019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768元,执行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17442元,下限为34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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