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龙岩)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2
省市地区:福建,龙岩市
发文机构: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龙医保【2020】54号
发文日期:2020-07-02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2021-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今年疫情影响,现就2020年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

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17442元,下限3488.4元。

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龙岩市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龙人社〔2015〕181号)规定,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前三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为3210元。

三、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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