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省社保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本级参保单位及职工2022年度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论缴费基数是否调整都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2022年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或职工无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
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和内容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用人单位首选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jxrsdt/index.html)申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通过材料上传环节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1,须职工本人签字)和《承诺书》(附件2)进行上传,下载并填写导盘文件完成批量申报调整;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也可直接将附件1、附件2及下载并填好的导盘文件提交到市社保中心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为方便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结果,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完成申报的,应将在网厅上传的《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和《承诺书》发送至市社保中心电子邮箱jxfzsbjh@163.com或送至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备案。
四、缴费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申报后,将暂按我省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548元)的300%和60%核定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并自2022年1月起进行调差。待我省202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职工上年度实际应发工资(含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总额如实计算月平均工资并申报。
3.用人未按规定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五、其他要求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参保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如实申报缴费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按照省社保中心要求将以下几类情形纳入重点稽核检查范围:
(一)职工缴费基数统一为最低标准的;
(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不一致的;
(三)未按时限按照规定申报的;
(四)职工反映用人单位不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个人缴费工资的。
经稽核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网厅指导QQ群:55825551
服务窗口电话:0794-8285980
稽 核 科电话:0794-8269856
附件1.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doc
附件2.承诺书.doc
抚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