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1-08-27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现将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

二、8月27日后,参保企业申报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进行封顶保底。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的月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

(一)基数调整要求和原则

1.统一调整。8月27日前已完成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新下限3746元、高于新上限18726元的,需进行补退。缴费基数调整的补退差额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统一批量生成,无需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操作。即职工月缴费基数高于18726元的,按照18726元统一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作冲抵或退费处理;月缴费基数低于3746元的,按照3746元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月缴费基数在18726元和3746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2.基数调整缴费时间: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起、灵活就业缴费人员自2021年9月6日起,均截至2021年12月31日。

3.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已经死亡、出国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二)参保企业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处理。

1.参保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推送已生成的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数据。具体操作方法为: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功能,可以同时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也可分别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其中“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中为负数的,建议参保单位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即冲抵社会保险费。推送完成后请及时按原渠道及方式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2.对于中断、退休等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调整基数需补退差额拆分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行缴纳。更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调整基数差额部分由现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部分基数调整差额为正数的,需补缴数据已经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及时完成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方式见附件;基数调整差额为负数的,直接退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查询-查询调整缴费基数申报明细功能查询或者导出所有员工的调整缴费基数明细。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差额为正数的,需在税务部门完成调整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具体缴费渠道和方式见附件。

基数调整差额为负数的,直接退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注意事项

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工作,在规定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及时补退的,将影响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和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附: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调整补差缴纳方式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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