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24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08年11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规定,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

  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关于适用范围

  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该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该办法。

  三、关于征收的具体程序

  明确缴费和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和划解、追欠和查处、记账等六个具体环节的部门责任,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征缴环节由税务机关负责,并由税务机关做好追欠、查处相关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做好基金财务会计记账等相关工作。

  四、关于争议处理

  明确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争议处理方面的分工。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五、关于参保扩面

  明确各市人社、医保、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计划草案,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等审核后按规定下达。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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