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和《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功981141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8%,企业缴费比例暂不作调整,仍按20%执行。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6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3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