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2023)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3
省市地区:山东,菏泽市
发文机构: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菏医保〔2023〕21号
发文日期:2023-07-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鲁人社字〔2023〕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831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二、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参保单位只需申报月工资高于19899元的参保人员:月工资高于19899元低于21207元(含)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月工资高于21207元(不含)的,按21207元申报。月工资低于19899元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将低于4242元的月缴费基数调整为4242元。人员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

参保单位如无月工资高于19899元的参保人员,则无需申报。

(二)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基数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视为该单位无月工资高于19899元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缴费基数核定后的参保单位,应在7月31日前对本单位申报的原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三)缴费基数申报材料

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等,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详见附件)。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版。

三、其他事项

(一)该文件适用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该文件涉及的月工资为扣除规定内容后的月应发工资:企业参保人员为2022年1-12月份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2022年12月份应发工资。

(二)缴费基数调整前,必须首先缴清2023年7月前单位和个人所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当月。

(四)随在职缴费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缴费应当执行上述规定要求。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自2023年8月1日起,严格落实新的职工基本医疗缴费基数上下限要求,确保省局有关政策落实落地。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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