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