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2018年7月施行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实施以来,住建部、省住建厅相继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我中心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落实上级的政策要求,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现行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修订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法规文件为依据,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开展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合法可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提取范围、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和监督处罚。
四、新政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购、建房或还贷提取的套数限制。本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进行购、建房或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提取。对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发生的购、建房和还贷提取仍按《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茂公积金管委会规〔2018〕4号)执行。
(二)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第十条)
(三)提高了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额度。有三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不高于2000元/月提取。(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四)提高了租房提取的频次。由每年一提修改为每半年一提。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五)放宽了提取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及拍卖的房屋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建造、翻建住房以报建资料或新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大修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书》日期为准)产生时间两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144㎡以内)。(第三章第二十条)
2、当贷款结清后,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最后一次差额提取,累计还贷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已还贷款本息(2013年9月3日起办理的贷款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六)规范提取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了顶层补漏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全日制普通大学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提取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失业提取。
(七)新增了“非配偶或非近亲属共同购买二手住房的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为防止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文件精神,新增了此规定。
五、主要条款内容的问题解答
(一)问:职工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三种具体情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7日,在异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前,职工夫妻有一方(或其父母、子女)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则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2017年7月1日起,在异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前,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工作单位或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在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后的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目前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的城市有:我省的湛江、肇庆、阳江、云浮4个城市;广西的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4个城市;海南的海口、儋州两个城市;黑龙江的伊春市。
(二)问:职工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满足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且要优先用于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即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能以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办理提取,不能以另一套住房进行提取(满足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的除外)。职工及其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注销后不能再次申请。
(三)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职工作为主借款人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四)问: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应该怎么理解呢?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是以茂名下辖县级行政区划分,即茂南区、电白区、高州市、信宜市和化州市。工作地在滨海新区、水东湾新城的,需提供电白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工作地在高新区的,需提供茂南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工作地在外省、外市且无房的同样可以办理租房提取。
例: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茂南区有自有住房,但职工在高州市工作,夫妻双方在高州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关键词诠释
1、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2、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既有住宅。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七、新政施行时间
新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