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16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有效保障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府办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通知》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1号)要求,按省待遇清单等文件规定规范我市现行制度政策及保障标准,稳妥衔接省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参保人生育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方面,新增产前检查和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障作用。职工生育保险方面,提高待遇保障标准,取消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待遇支付限额,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异地生育待遇调整为按在本地生育的支付标准支付。

(二)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支付管理,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略有提升。《通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支付比例。明确转诊及因急诊抢救在异地就医(包括住院和门诊)的,支付比例比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下降8个百分点;临时异地就医的,支付比例比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下降15个百分点,经调降后低于50%的,按50%的比例支付。

(三)规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定。按照省的要求,分别按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应倍数设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明确由市医保部门按年度计算及公布,按此调整后,2024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均略有提高,进一步夯实群众医疗保障。

(四)新增住院前急诊抢救待遇。参照省内部分地市做法,明确参保人因病情危重实施急诊抢救后转住院的,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标准支付,减轻急危重病患的急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通知》实施时间。《通知》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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