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2022年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12
省市地区:北京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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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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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补缴2022年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和《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因临近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晚还款期限,人社部门已核定享受2022年缓缴政策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的所有未补齐的缓缴费款,并于2023年12月12日推送至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缓缴单位可在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直接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无需到人社部门单独申报缓缴补缴。

对于2022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的,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为保障职工权益,请缓缴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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