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09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参考相关部门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定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事项共四大类8个事项,主要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具体包括: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5.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7.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清单》针对上述8个事项逐一列明违法情形、法律依据、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保障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各市、县(区)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和存在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五、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51—6266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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