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省直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将省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费用垫付证明(如住院押金票据、工伤医疗费借据等),或工伤职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单位盖公章)。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按月的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

三、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领取上述待遇时,须由单位经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省社会保险局窗口办理业务。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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