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26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榕公积金管委规〔2023〕5号
发文日期:2023-09-26
执行日期:2023-09-26
废止日期:2028-09-25
摘要: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精神,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力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二套自住住房及144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三、福州都市圈内(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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