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11月28日制定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有效期已届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南宁住房公积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则》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有十一条,重点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并明确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上限和下限。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南宁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罚权5项,可细化为7种违法行为。《基准》结合违法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对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四、主要问题解答
(一)《规则》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规则》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以上不予处罚的规定。
(二)《规则》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规则》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6.主动供述南宁公积金中心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8.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三)《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诋毁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的;4.拒绝或者逃避执法调查,或者在执法调查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或者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在共同危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的;6.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低于法定处罚下限吗?从重处罚可以高于法定处罚上限吗?
答: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基准》相应档次内从轻处罚或降低处罚档次,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下限。
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基准》相应档次外降低处罚档次,并可以在法定处罚下限以下处罚。
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但不得高于处罚上限。
五、案例解读
(一)A单位于2023年2月1日设立后,一直未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南宁公积金中心立案后,A单位在2024年1月1日办理了缴存登记,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决定?
答:经南宁公积金中心立案后,A单位在2024年1月1日办理了缴存登记,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规则》第五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B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12名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南宁公积金中心两次上门调查,B单位均以负责人不在公司逃避执法调查,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答:B单位未为12名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对应“轻微”档次,但其数次以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逃避执法调查,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提高处罚档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较轻”档次对其处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责令限期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三)张某2020年3月1日从C单位离职后,C单位一直拒绝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2024年1月1日可以对C单位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答:张某2020年3月1日离职后,C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但截至2024年1月1日,C单位已超过规定期限达3年以上未满4年,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处于“较重”档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处5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整改。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依法对D单位进行行政检查,但D单位紧锁大门,阻扰执法人员进入D单位,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答:D单位以阻扰、妨碍执法人员进入单位等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属于“较重”档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处5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王某以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被南宁公积金中心发现后,因骗提款已花光,未能退回骗提的公积金,但他在接受调查时,揭发了张某也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决定?
答:王某骗提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未能退回,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对应“较轻”档次,他揭发张某也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在3000元以下进行罚款。
(六)李某以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受其影响,其周边另有1名同事以相同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李某已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答:李某虽然在规定时限内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已经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档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告知买房人,该楼盘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支持公积金贷款,根据《基准》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档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处4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