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18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18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受委托银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