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31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31
执行日期:2023-11-01
废止日期:2024-10-31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南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自2023年11月1日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10元调整为1990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调整本单位缴存职工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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