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修订了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出台了《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一、背景意义
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息贷款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印发实施,通过向缴存职工补贴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息差的贷款方式,有效提高了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不同程度地缓解了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房地产市场供需发生变化、商业贷款利率政策调整等,《补息贷款管理办法》在业务推行过程中暴露出政策受众面不广、业务承办银行不多、资金使用效率不优等问题,需对《补息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令);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5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督促检查情况的通报》(建金办函〔2015〕407号);
(五)《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8〕7号)。
三、目标任务
新出台的《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扩大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受众面,扩大承办银行范围,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更好地支持职工解决刚性及改善型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公转商贴息贷款定义。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暂时转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贷款。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对象。对象为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合称本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同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及承办银行商业贷款条件,且可享受首套商业贷款利率的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含)以下的限制。
(三)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均可自愿申报承办贴息贷款业务,不再通过招标确定。
(四)贴息金额。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支付的贴息金额按照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与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计算。
其中,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我市首套商业贷款利率加(减)点下限(BP)形成的利率(即LPR±BP)执行,当我市商业银行实际执行的加(减)点普遍高于指导下限时,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
(五)贴息方式。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市公积金中心于次月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六)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人贴息贷款的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不足以满足购房贷款需求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贴息组合贷款。
五、常见问题
(一)公转商贴息贷款有什么优势?
答:1.享受公积金贷款同等利率。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贴息;
2.公转商贴息贷款放款速度快,不排队、不轮候。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怎么办理?
答:借款人持公转商贴息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由承办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同承办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三)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后,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缴纳或不在市公积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影响贴息吗?
答:不影响。只要借款人正常还款,市公积金中心将于次月向借款人补贴息差,不受公积金缴存状态影响。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补贴利息:
1.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四)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吗?
答:可以。借款人可采取按月委托扣款的方式提取本人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
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
答:目前,建行贵州省分行、工行贵阳分行可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新增承办银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适时对外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