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3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门诊慢特病治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1)高血压病合并症;(2)糖尿病合并症;(3)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4)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5)器官移植术后辅助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扩张型心肌病;(9)房颤;(10)癫痫;(1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2)肝豆状核变性;(13)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14)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16)肝硬化;(17)重症肌无力;(18)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3级以上);(19)慢性病毒性肝炎;(20)布鲁氏菌病;(21)艾滋病;(22)支气管哮喘;(23)阿尔茨海默症;(24)冠状动脉支架术后药物治疗;(25)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药物治疗;(26)银屑病;(27)子宫内膜异位症。
(二)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20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100元。
(三)定点管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治疗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申报认定,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应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指定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
(一)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再生障碍性贫血;(7)肺结核;(8)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二)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选定一所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尿毒症透析。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项目见附件。
(1)血液透析。城镇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4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42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0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390元。
城乡居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4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4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0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380元。
(2)腹膜透析。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160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95%,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90%。
(3)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治疗时,年度内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12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8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80%,城乡居民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比例标准支付。
(4)根据病情需要,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左卡泥汀、铁剂、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按季度结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并统一计入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2,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90,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7,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70,00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按支付比例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5,0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5,7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63,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9,000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4.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5.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6.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凭医嘱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统筹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4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恶性肿瘤、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门诊治疗时,执行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血液透析门诊治疗中按住院比例标准支付的项目,也按此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三)定点管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的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为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药机构,学生儿童有特殊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2.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3.将具备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门诊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其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门诊定点医药机构。
三、加强门诊慢特病治疗管理
(一)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将门诊特殊疾病丙型肝炎并入门诊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将门诊慢性病尿毒症并入门诊慢性病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管理;将门诊慢性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统一并入门诊慢性病肝硬化管理;将门诊慢性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城乡居民肺结核门诊治疗统一并入门诊特殊疾病肺结核管理;将门诊慢性病精神分裂症并入门诊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将门诊慢性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统一并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
(二)提高门诊慢特病服务标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门诊慢特病患者的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对慢特病患者的服务标准。一是要为门诊慢特患者提供优质的门诊治疗服务,配备必要服务设施和治疗药品,确保慢特病患者门诊治疗不受影响。二是要做好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就医信息管理,完善患者门诊治疗病历档案,确保患者就医记录准确无误,防止出现病历建立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完整、影响患者治疗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门诊慢特病就医管理。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违规检查、违规治疗、违规用药现象的发生。定点医药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不相关的检查检验项目和治疗药品,杜绝超范围、超剂量、重复开药等违规现象的发生。门诊慢特病患者要根据自身病情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及购药,不得进行与自身疾病不相关的治疗和检查检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定额支付项目表
2.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诊断标准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
高血压3级以上病史(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脏疾病。既往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并伴有心脏扩大及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脑血管疾病。既往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并伴有肢瘫(肌力3级及以下),或颈动脉、颅内动脉血管狭窄≥75%,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1.5cm(脑干、内囊处可<1.5cm)。
3.肾脏疾病。血肌酐≥177μmol/L或2.0mg/dl。
4.主动脉夹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
5.视网膜病变。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6.周围血管疾病。四肢血管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显示动脉狭窄≥50%。
二、糖尿病合并症
有明确的糖尿病诊断,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四肢动脉病变。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示动脉狭窄程度≥50%,或局部足、趾坏疽(干性、湿性、溃疡)、截趾、截肢。
2.肾病Ⅲ期以上(含Ⅲ期)。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或伴有尿蛋白定性阳性(两次以上超过300mg/L或0.5g/24h)、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持续性尿微量白蛋白尿,尿微量蛋白排泄率大于30mg/24小时尿或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值大于30μg/mg,可伴有高血压、浮肿、泡沫尿等。
3.视网膜病变。糖尿病眼底视网膜病变2期(含2期)以上。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三、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既往有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并同时至少符合以下4项中的2项:
1.肢瘫(肌力3级及以下)。
2.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梗死灶或出血灶),梗死病灶应≥2.0cm(脑干、内囊处可<2.0cm)。
3.大面积脑梗塞伴有明显的功能障碍(梗死面积超过4cm2或超过一个脑叶)。
4.颈内动脉主干、大脑中动脉主干或皮层支的完全卒中,患者表现为病灶对侧完全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及向病灶对侧的凝视麻痹,可有头疼和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
四、重症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心绞痛型冠心病、心肌梗死型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猝死型冠心病。
1.心绞痛型冠心病。
①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
②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或肌钙蛋白改变。
③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④多层螺旋CT提示有中、重度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①+②基本条件,再加③或④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
①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心肌酶学或肌钙蛋白改变等)。
②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③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或静脉溶栓后造影见血管开通伴残余狭窄及血栓影,或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病人冠脉造影见多支病变,罪犯血管见接近闭塞状态,95%以上狭窄。
④严重心律失常(慢性房颤、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频发性早搏、多源性室性早搏等)。
具备①+②基本条件,再加③或④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①心脏扩大(X线检查心胸比>50%,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扩大,左心室舒张末内径女性>50mm,男性>55mm。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②心功能Ⅲ、Ⅳ级。
③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
具备①+②+③符合诊断标准。
4.猝死型心脏病。
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①过去曾经诊断为冠心病或可疑冠心病,突然发生心绞痛。
②突然发生心绞痛或心源性休克,心电图示急性心肌梗死或梗死前兆。
③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④心功能Ⅲ、Ⅳ级。
⑤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
具备①+③+④或②+③+④或①+⑤或②+⑤符合诊断标准。
五、器官移植术后辅助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
临床明确诊断为器官移植(肝、肾、肺、心脏)术后,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六、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既往明确诊断肺源性心脏病,具有COPD病史,同时有肺气肿的症状和体征。
1.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肺动脉第2音亢进,三尖瓣区出现收缩期杂音)。
2.右心衰症状和体征(颈静脉怒张,肝区压痛“+”,肝颈静脉反流征“+”,下肢浮肿等)。
3.慢性呼吸衰竭症状和体征(呼吸困难,呼吸频率、幅度或节律异常,发绀、神智淡漠、反应迟钝、定向障碍、失眠、烦躁、谵妄、嗜睡、昏迷、抽搐、球结膜充血、水肿等)
4.影像学提示心界扩大,肺动脉段突出或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心电图提示肺性P波。
必须同时具备1、2、4或1、3、4项。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
2.肺功能检查:应用支气管舒张剂后FEVl/FVC<70%。
3.临床表现:慢性咳嗽、咳痰,劳力后气短或呼吸困难,合并感染时可咳血痰或咳血。
4.临床体征:桶状胸、肋间隙增宽,剑突下心尖搏动,听诊两肺呼吸音可减低,呼气延长,并发右心功能不全时可出现颈静脉充盈、肝颈回流征阳性、肝脏肿大、双下肢水肿。
须同时符合1、2、3项或1、2、4项。
八、扩张型心肌病
1.临床表现:心脏扩大、心室收缩功能减低伴或不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常有心律失常,可发生栓塞和猝死等并发症。
2.心脏扩大:心影可呈球形,X线检查心胸比>50%,超声心动图示全心扩大,尤以左心室扩大为明显,左室舒张期末内径>2.7cm/㎡。
3.心室收缩功能减低:超声心动图检测室壁运动弥漫性减弱,射血分数小于正常值。
4.必须排除其他特异性(继发性)心肌病和地方性心肌病(克山病)。
须同时符合1、2、3、4项。
九、房颤
1.典型的房颤症状和体征,临床类型为持续性房颤(发作时间>7d,且不能自行终止)。
2.临床表现可有心悸、气急或自觉心搏不规则等症状,体格检查多存在心律绝对不齐,第一心音强弱不等,脉搏短绌等。
3.心电图检查示P波消失,代之以大小不等、形态不规则的f波,心室率极不规则,形同窦性心律,亦可伴室内差异传导呈现宽大畸形。
须同时符合1、2、3项。
十、癫痫
癫痫应涵盖原因不明的特发性癫痫,和因脑内各种明确病变或损伤所致的症状性癫痫。
1.反复发作性抽搐、意识障碍,感觉、精神或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具有发作性、短暂性、重复性、刻板性的特点。包括强直-阵挛、强直、阵挛、肌阵挛发作、失神、失张力发作。发作间隙无任何异常。病程中至少要有2次以上的发作史。常因过劳、惊恐、暴饮暴食、感染、过度换气及月经来潮时易诱发。
2.脑电图(EEG)或视频脑电图(Video-EEG)见尖波、棘波、尖—慢波或棘—慢波等痫样放电表现。
3.应除外其他非癫痫性发作性疾病,如假性发作、晕厥、偏头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过度换气综合征、发作性睡病等。
4.抗癫痫药物治疗可控制发作。
符合上述1、2、3条或1、2、4条可以诊断。
十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主要标准:
①血象:血红蛋白(HGB)≥185g/L(男),≥165g/L(女);
②JAK2V617F(+)或有其他功能相同突变如JAK2外显子12突变。
2.次要标准:
①骨髓象:增生明显活跃,粒、红及巨核细胞系均增生,以红系增生显著;
②血清促红细胞生成素低于正常参考范围;
③体外内源性红系集落形成。
在具有典型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临床表现基础上,符合两项主要标准,一项次要标准,或一项主要标准加上两项次要标准。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既往明确诊断肝豆状核变性,具有锥体外系病征、肝病史或肝病征,锥体外系症状表现为肢体舞蹈样及手足徐动样动作,肌张力障碍震颤、肌肉强直、运动迟缓,影像学可见双侧豆状核低密度灶,可发生肝脏症状如倦怠、无力、食欲不振、肝区疼痛、肝脏肿大或缩小、脾肿大、脾功亢进、黄疸、腹水、食道静脉曲张、肝昏迷等,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二项:
1.血清铜蓝蛋白显著降低或肝铜升高,24小时尿铜增高,肝铜含量在250μg/g干重以上。
2.角膜K-F环或出现晶体混浊、白内障、暗适应下降、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等。
3.具有阳性家族史。
十三、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1.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
2.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呕吐、皮下水肿和(或)体腔积液、高血压和心力衰竭、贫血等多系统临床症状。
3.血肌酐值(Scr)>221μmol/L。
4.肾小球滤过率(GFR)<59ml/min。
须同时符合1、2、3项或1、2、4项。
十四、风湿性心脏病(心能功不全3级以上)
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心界扩大,听诊肺内啰音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闻及器质性杂音,可伴有心房纤颤。
3.心脏彩超示左心房增大,二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和三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
十五、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既往明确诊断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具备以下四项临床体征:
1.静止性震颤。
2.肌肉僵直。
3.运动徐缓和姿势反射丧失。
4.非运动障碍症状,如唾液和皮脂腺分泌增多,汗分泌增多或减少,大、小便排泄困难和直立性低血压,晚期患者可出现言语障碍或痴呆、抑郁等症状。
十六、肝硬化
既往肝硬化病史,符合以下5项中的2项即可认定:
1.影像学检查显示肝硬化,或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报告。
2.内镜检查显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3.肝脏硬度值测定符合肝硬化。
4.血生物化学检查显示白蛋白水平降低(<35g/L)和/或PT延长(较对照延长>3s)。
5.血常规检查显示血小板计数<100×109/L。
十七、重症肌无力
1.临床表现:某些特定的横纹肌群肌无力呈斑片状分布,表现出波动性和易疲劳性;肌无力症状晨轻暮重,持续活动后加重,休息后缓解、好转,以眼外肌受累最常见。
2.骨骼肌疲劳试验阳性。
3.新斯的明或腾喜龙试验阳性。
4.重复神经电刺激(RNS)检查低频刺激波幅递减10%以上。
5.单纤维肌电图(SFEMG)测定的“颤抖”增宽、伴或不伴有阻滞。
6.AChR抗体滴度测定阳性。多数全身型MG患者血中可检测到骨骼肌乙酰胆碱受体(AChR)抗体,极少部分MG患者可检测到MuSK抗体、抗LRP4抗体。
须同时符合1项及2-6项中的任两项。
十八、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
临床明确诊断“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达Ⅲ级及以上。
1.晨僵至少1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6周);
3.腕关节、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4.对称性关节肿(≥6周);
5.皮下结节;
6.手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7.RF阳性(滴度>1﹕32)。
符合4项者可认定。
十九、慢性病毒性肝炎
既往肝病病史,符合以下5项中的任意1项:
1.HBsAg阳性6个月以上,ALT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符合(G≥2/S≥2)。
2.HBsAg阳性时间不明确,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G≥2/S≥2),影像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病改变。
3.HCV感染超过6个月,HCV-RNA阳性。
4.有6个月以前的流行病学史,如输血史、应用血制品史、不安全注射史、纹身等其他明确血液暴露史,HCV-RNA阳性。
5.感染日期不明确,HCV-RNA阳性,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G≥2/S≥2),或影像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病改变。
二十、布鲁氏菌病
有流行病学史,临床明确诊断为布鲁氏菌病,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一、艾滋病
有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HIV抗体阳性,临床明确诊断为艾滋病,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二、支气管哮喘
临床明确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并同时具备以下7项中的2项即可认定:
1.白天症状>2次/周;
2.有活动受限;
3.有夜间症状,憋醒;
4.需要使用缓解药物的次数>2周/次;
5.肺功能<正常预计值(或本人最佳值)的80%;
6.急性发作的次数每年在1次以上者;
7.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二十三、阿尔茨海默症
临床明确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四、冠状动脉支架术后药物治疗
有冠心病病史,临床明确诊断为冠状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药物治疗
有冠心病病史,临床明确诊断为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术后,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六、银屑病
1.皮肤鳞屑性红斑等临床表现,经三级医院门诊或住院诊断为银屑病。
2.中度斑块状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3%-10%,或PASI3-10,或DLQI6-10。重度斑块状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或PASI≥10,或DLQI≥10。
二十七、子宫内膜异位症
临床明确诊断为子宫内膜异位症,且有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除外条件:已完全治愈的;年龄超过50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