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和省待遇清单要求。国家和省待遇清单明确要求:职工和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一致、居民待遇标准略低于职工、逐步增加慢性病病种,并要求将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和肺结核等按特殊疾病管理并执行住院支付政策。
(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需要。2021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对疾病名称编码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名称不能重复,导致我市部分门诊治疗病种不能正常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影响部分参保患者待遇享受。通过对门诊相关病种整合调整,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需要。按国家和省要求,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全部退出,通过普惠性调整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保证脱贫人口门诊待遇整体不降低。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门诊慢性病治疗病种。一是合并规范6种慢性病病种。将慢性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合并为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纳入门诊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将门诊慢性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规范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治疗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二是增加6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综合省直、东三省以及我市实际,经充分调研,拟将阿尔茨海默症、支气管哮喘、慢病冠状动脉支架术后药物治疗、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药物治疗、银屑病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纳入门诊慢性病治疗范围。调整后我市慢性病病种数量仍为28种。
(二)调整慢性病支付标准及管理方式。为缩小与省直和兄弟城市待遇差距,将慢性病两档支付标准统一为一档,设定报销比例,提高报销额度。职工支付比例90%,季度限额800元,年度限额3200元;居民支付比例70%,季度限额400元,年度限额16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季度城镇职工增加200元,城乡居民增加100元。
(三)统一调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统一职工和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一是按国家和省要求将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我市门诊特病治疗范围;二是将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职工特殊疾病管理与居民一致;三是为满足国家异地就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直接结算工作的要求,将原按打包付费的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改为按项目付费;四是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发生的与病情况相关的辅助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一计入本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执行限额规定。
三、相关要求
(一)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门诊慢特病服务标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门诊慢特病患者的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对慢特病患者的服务标准。一是要切实做好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信息管理,确保患者身份信息、疾病病种及就医记录准确无误,让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要及时配备必要治疗药品,为患者提供优质的门诊治疗服务,确保慢特病患者门诊治疗不受影响。三是要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历的管理,完善患者门诊治疗病历档案,防止出现病历建立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完整、影响患者治疗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门诊慢特病就医管理。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违规检查、违规治疗、违规用药现象的发生。定点医药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不相关的检查检验项目和治疗药品,杜绝超范围、超剂量、重复开药等违规现象的发生。门诊慢特病患者要根据自身病情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及购药,不得进行与自身疾病不相关的治疗和检查检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待遇保障处曹志虹,联系电话为0451-8715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