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筹资标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可持续。
二、政策依据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内容执行。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待遇保障处曹志虹,联系电话为0451-8715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