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
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