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0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为保证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对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生育待遇等方面做出具体操作规范,从而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49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登记管理。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参保、变更、注销等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对缴费基数、费率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征缴做出具体规定。
(三)生育医疗费待遇。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异地生育费用报销要件做了具体规定,并列举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项目。
(四)生育津贴待遇。具体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形式、金额;断保、续保的参保时间计算及欠费的补缴等。
(五)基金管理。规定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财务处理和基金清算及账户处理的程序。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市医保中心周晖,联系电话为0451-8715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