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疗救助“五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日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疗救助“五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持续推进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医疗救助经办水平和服务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落实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强基础固根本、强制度防风险、强创新惠民生”为主线,完善政策制度,加强基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开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基本托底原则。坚持医疗救助保基本、托底线,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
高效便捷原则。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增强救助实效。
公开公平原则。公开医疗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政策执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平。
三、目标任务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统一资助政策、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认定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五统一”制度,确保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公正公平医疗救助。
四、“五统一”内容
(一)统一资助政策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统一待遇政策
1.统一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元。
2.统一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内费用给予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内费用给予70%基本医疗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3.统一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和基本医疗救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80%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50%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三)统一认定标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四)统一经办服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以及九区医疗救助经办业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经办业务。市级、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救助服务协议,参照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一站式”结算和零星报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开展台账数据统计、数据报送、政策宣传,规范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统一信息系统
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并入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和救助统一应用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五、有关要求
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医疗保障局指导本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五统一”制度要求,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应参尽参;按规定标准落实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做好协议的签定;规范窗口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