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疗救助“五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20〕1号)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1-15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1-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对《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疗救助“五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20〕1号)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深入落实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强基础固根本、强制度防风险、强创新惠民生”为主线,完善政策制度,加强基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开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做好当前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号)、哈尔滨市《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6〕79号)、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年度重点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资助政策。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统一待遇政策。

1.统一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依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元。

2.统一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内费用给予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内费用给予70%基本医疗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3.统一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报销后,对政策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给予80%救助,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给予50%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三)统一认定标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四)统一经办服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九区医疗救助经办业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经办业务。市级、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救助服务协议,参照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一站式”结算和零星报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开展台帐数据统计、数据报送、政策宣传,规范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统一信息系统。

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并入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和救助统一应用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待遇保障处曹志虹,联系电话为0451-8715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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