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11-07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7
执行日期:2022-11-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须在购房时间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认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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