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6
省市地区:江西,鹰潭市
发文机构: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0〕35号)和《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鹰潭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鹰医保字〔2021〕7号)要求,三年过渡期满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按(赣医保发〔2020〕35号)文件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1.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不缴费。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二)大病保险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乘积核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

2.缴费费率:职工用人单位0.3%,个人0.2%;退休人员0.2%;个人灵活就业人员0.5%。

2024年,按照《鹰潭市医保局 鹰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2023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鹰医保字〔2023〕41号)确定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8.29元(6098×0.3%)缴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按照每人每月12.2元(6098×0.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65.88元(6098×0.5%*12个月)缴纳。日后缴费基数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

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退休审核通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申请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通过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审核通过前以在职身份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回。视同缴费年限以2002年1月1日前国家政策认可的工龄计算。

三、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四、请各地、各单位积极关注缴费政策调整后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鹰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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