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定202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9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暂定202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根据全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统一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1.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2.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3.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4.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5.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6.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四项社保费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进行重新封顶保底,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应先缴纳差额部分,再正常申报缴纳后续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完成差额部分缴纳。已死亡、出国定居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二、注意问题

1.2024年1月份及时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2024年1月参保企业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的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如实填报,系统会自动做保底封顶处理。例如:某有限公司职工张某、赵某2023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600元和30000元,企业为张某进行2024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6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下限4242元;为赵某进行2024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30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上限21207元。社保系统会自动对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请参保企业如实申报职工2023年月平均工资,以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2.每月及时进行应收核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基数申报后参保企业每月应进行“单位应收核定”操作,并及时将核定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3.关于调整缴费基数补收的提醒:待全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4年度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进行补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调整缴费基数后需要补缴的统一由原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单位对于离职人员可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新社平公布后应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标准据实补收,多预扣的部分应予退还,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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