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白山)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5
省市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文机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4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3〕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4年1月2日开始,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各单位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计算方法

(一)缴存基数确定

1、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2年白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765.00元。

2024年缴存基数上限:17191.25元(即:2022年白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吉林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后,对已按17191.2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23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7191.25元的职工,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24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3〕6号)文件要求,2024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白山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审批表》和《白山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

(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3〕6号)等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先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审核及比例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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