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医疗保险费率费基执行标准(2024年1月1日起)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8
省市地区:广东,惠州市
发文机构: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惠州市医疗保险费率费基执行标准(2024年1月1日起)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规〔2022〕2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惠医保发〔2023〕73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生育保险费率费基按下表执行:

备注: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0.5%)。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