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医疗保险费率费基执行标准(2024年1月1日起)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8
省市地区:广东,惠州市
发文机构: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惠州市医疗保险费率费基执行标准(2024年1月1日起)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规〔2022〕2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惠医保发〔2023〕73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生育保险费率费基按下表执行:

备注: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0.5%)。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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