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8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3〕193号),现解读如下: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2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447元,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19341元,下限为3868元,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为6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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