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2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2
执行日期:2023-12-2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互联网+”护理试点工作,决定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完善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应患者或家属要求,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上门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采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上门服务费”的方式向患者收费。上门为居家患者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等因素自主制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不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