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梅州-2021)

本站发布时间:2021-12-01
省市地区:广东,梅州市
发文机构: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01
执行日期:2021-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蕉华工业园区税务局,市直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梅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620元。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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