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15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对象

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三)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按照就高原则,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自助查询,或凭身份证、社保卡至“就近办”银行网点,街道(乡镇)、社区(村)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保窗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查询本人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情况,具体地址可到设区市人社部门官网查询。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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