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关于公布2020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1〕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对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376元调整为395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0268元调整为22941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21423元调整为23826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54元调整为458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0268元调整为22941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