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10-28
省市地区:广西,钦州市
发文机构: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钦医保发〔2021〕50号
发文日期:2021-10-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各县税务局,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91.4元/月。

二、申报范围

在钦州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

三、申报口径

(一)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外人员,按其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凡是国家统计局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按其本人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仅限于列入档案工资范围的基本工资、津补贴以及第十三个月工资)。

(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3491.4元/月作为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领取退休待遇人员以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作为2021年医保配置个人账户基数。

(五)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统一按90元/人/年定额征收,不以缴费基数作为计算依据。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2月15日。

(二)网上申报:网址http://wsdt.ybj.gxzf.gov.cn/,网上申报无需再提供基数申报表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备查即可。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为维护职工权益,基数申报表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名。请各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漏报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不按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保经办机构适时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参保单位补报缴费基数并缴清差额费用后,方可按照规定结算。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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