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各县税务局,市医保中心,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5769.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153.9元/月。
二、 申报范围
在钦州市辖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
三、 填报口径
(一)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外人员202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凡是国家统计局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医疗保险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二)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按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基数(仅限于列入档案工资范围的基本工资、津补贴以及第十三个月工资等)。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3153.9元/月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领取退休待遇人员以2019 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作为2020年医保基数。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每人每年90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月15日前。
(二)网上申报,网址http://wsdt.ybj.gxzf.gov.cn/,网上申报无需再提供基数申报表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备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 为维护职工权益,基数申报表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名。 请各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 漏报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对不按时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保经办机构适时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缴费基数后,再按照规定结算。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钦州市税务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