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3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自治区生育保险政策,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标准和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0%执行。

(二)生育保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规定,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二、调整时间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参考南府规〔2020〕36号有效期期限设置,结合基金测算情况,规定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上政策在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有何影响

2020年,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36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有效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负担,基金运行平稳。

此次调整后,南宁市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稳定在6.0%、6.0%、8.0%。除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来水平外,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至0.5%。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对参保人员的待遇有何影响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患病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等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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